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转任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0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09年8月27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4 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转任办法〉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公务员转任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一)跨部门转任:指公务员在不同部门之间的转任;
(二)部门内转任:指公务员在同一部门内不同机构之间的转任;
(三)系统内转任:指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所属监狱等系统公务员在本系统内不同单位之间的转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所属监狱等系统公务员在本系统同一单位内部的转任,视为部门内转任。
国家、省有关部门对专业技术职位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相近职位间进行转任。
市直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务员转任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务员转任激励、保障机制。
(一)在同一部门担任同一层级领导职务满八年的;
(二)在同一部门连续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满十年的。
科级及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在同一部门工作满十二年的,应当进行跨部门转任。
(一)在同一内设机构担任同一岗位领导职务满五年的;
(二)在同一内设机构连续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满七年的。
科级及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在同一部门同一岗位工作满五年的,应当进行部门内转任或者系统内转任。
(一)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满十年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转任的;
(三)因生育、挂职锻炼不宜转任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转任的。
个人有转任意愿且身体健康、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满八年且不满十年的,可以转任。
(一)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上一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部门内转任的公务员每年度不得超过本部门科级及科级以下在岗在编公务员人数的百分之三十。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符合跨部门转任条件公务员的情况,研究制定公务员跨部门转任集中实施方案,并于上半年组织实施。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应当制定本系统集中转任的实施方案,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公务员,除因比例限制外,应当在集中转任中实现跨部门转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所属监狱等系统每三年系统内转任的公务员,不得超过本系统科级及科级以下在岗在编公务员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所属监狱等系统公务员参加跨部门转任的具体比例,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确定。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务员转任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