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三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招标人要求低于三个的,从其要求。

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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