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土地登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予受理。

对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当事人,一方申请,其他方不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受理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并通知其他方当事人限期办理登记。其他方当事人逾期仍未办理登记的,可依法核准一方当事人的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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