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土地权利终止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持合同或者有关证明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并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一)集体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非农业居民的;

(二)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灭失的;

(五)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

注销登记期满,逾期不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可按规定注销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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