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Amende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特殊原因,未能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的;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入学率、巩固率和教学质量明显下降的;
(三)学校管理松弛,造成学校混乱,学校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违反教师职务聘约,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五)将学校校舍和场地转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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