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实行按计划审批开采量制度。

开采量指标每年由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热资源情况和开采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并下达。

开采许可不得超过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在过量开采的区域,应当限量取水,并禁止新增地热开采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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