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下列纠纷经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调解: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商事纠纷;

(二)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属于行政调解范围的其他纠纷。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