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国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所有人、使用人不明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代管并负责修缮、保养。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修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依法出租国有历史建筑时,应当在合同中载明保护和修缮义务。未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依法收回使用权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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