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统筹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联合保护措施;

(二)联合推进重要项目实施;

(三)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四)指导、督促、检查相关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检查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

(五)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

部门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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