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建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逐步增加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有关单位和专门人员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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