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Repealed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管理本地区的林业工作,处理林业行政案件;

(三)按质按量完成年度植树造林计划;

(四)严格执行森林年度采伐限额,采取措施节约木材、燃料;

(五)禁止毁林开荒和乱砍滥伐;

(六)杜绝重大森林火灾;

(七)防治森林病虫害;

(八)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

(九)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林副产品的综合利用;

(十)筹集、管理林业基金和其他专项经费;

(十一)协助同级人民政府调处山林纠纷;

(十二)做好林业宣传、教育和科技工作;

(十三)加强林区建设,改善职工生活;

(十四)做好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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