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作岗位,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建立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对用人单位落实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各级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岗位推荐,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鼓励民办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岗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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