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Chapter 3 城市管理规定Article 29In force建筑垃圾由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企业运输。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企业并公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驾驶人、车主,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Article 2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