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临时建筑垃圾中转场所,并加强管理。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要求,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照明等机械和设备;

(二)出入口道路和场内车辆通行道路应当硬化,满足载重车辆通行要求;完成的作业面应当及时压实、覆盖;渣土处置场地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或者绿化等防尘、降尘措施;

(三)制定并落实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公布负责人、管理人名单、联系电话等。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未达到要求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