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分类收集、密闭运输和无害化处理;

(二)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三)在住宅区适当区域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器具,保持清洁完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运送至生活垃圾收集点;

(四)居民因装饰、维修等产生的垃圾,应当实行袋装,并投放到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单位统一运送到临时建筑垃圾中转场所;

(五)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从事经营性生活垃圾包括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七)工业、医疗垃圾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要求。

违反前款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违反前款第七项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