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住宅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损坏物业的公共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
(二)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三)违反规定停放非机动车和机动车辆;
(四)擅自采摘花草,移植、砍伐树木;
(五)占用公用绿地从事种植活动或者用于其他活动;
(六)违反规定饲养犬只、家禽;
(七)乱扔垃圾或者高空抛物;
(八)其他影响住宅区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公安机关、城市管理、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