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4, 2012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13
- Articles
- 40 articles
(2012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国家规定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年度预算安排的财政预备费应当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对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情况汇总、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各项应对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应急管理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承担应急管理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Chapter 2预防与应急准备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指导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
(一)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商贸等大型企业;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处置单位;
(三)供水、排水、发电、供电、供煤、供油、供气、供热、交通运输、通信、广播电视、堤坝等生产、经营、管理单位;
(四)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医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车站、码头、机场、娱乐场所、宗教活动场所、金融证券交易场所、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五)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具体应急预案的其他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建立安全巡检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业人才库,成立应急专家组。
鼓励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物资、装备储备运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由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
鼓励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备,并设置明显标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应急知识纳入教育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培养学生、幼儿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应急演练活动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技能。
Chapter 3监测与预警
水文、气象、林业、环境、卫生、地震、地质灾害、交通运输、矿山安全等专业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需要加强技术保障建设,确保监测数据信息完整可靠,并随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异常监测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测信息异常情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110、119、120等公共报警电话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以及敏感性社会安全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短信、电子显示屏、人防警报器、宣传车等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Chapter 4应急处置与救援
突发事件依法由上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处置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和配合工作。
(一)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设区的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三)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
本级人民政府难以有效控制突发事件事态或者难以消除其引发的严重社会危害时,应当及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导处置。
现场指挥长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长的指挥。
(一)优先运送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以及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救援人员和物资;
(二)请求支援救援力量和应急救援物资;
(三)指定救治单位和应急避难场所;
(四)为受到危害的人员实施心理干预服务;
(五)协调有关企业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
(一)开展劝解、疏导,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二)根据事态发展,及时采取交通管制等必要措施;
(三)对扰乱社会秩序、妨碍社会管理或者公共安全、侵犯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等经营单位以及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运输线路通畅,必要时开辟应急专用通道。应急救援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虚假信息。
Chapter 5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对受影响较大的地区和行业,应当依法给予费用减免、贷款贴息、财政转移支付等政策扶持,以及物资、人力、技术方面的支持;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必要的支援。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开展应急演练的;
(二)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的;
(三)未规划、建设、维护应急避难场所和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标识,并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的;
(四)未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排查,并采取防范措施的;
(五)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的;
(六)未向社会公开抢险救灾、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等情况的;
(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一)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开展应急演练的;
(二)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的;
(三)未及时、客观、真实报告本单位突发事件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