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登记或者备案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指派司法鉴定人并组织实施司法鉴定,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限完成司法鉴定;

(二)不得以诋毁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或者支付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三)建立健全的执业、收费、公示、鉴定材料、业务档案、财务、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

(四)为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提供与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设置案件受理室、司法鉴定室、鉴定档案室和鉴定实验室等必要的条件和物质保障;

(五)依照相关规定提供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六)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七)管理本机构人员,监督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

(八)协助、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本机构的举报、投诉;

(九)组织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参加业务以及教育培训;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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