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地。因建设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占道费和公共设施保证金。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在使用期满前自行清除。确需延期的,应当在使用期满前30日内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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