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司法鉴定机构与当事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时,应当就下列事项向当事人提示,并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中载明:
(一)司法鉴定意见由办案机关决定是否采信,司法鉴定人无权决定;
(二)司法鉴定意见只对事实和法律负责;
(三)司法鉴定委托人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司法鉴定文书一经发出,除法定情形外,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自行撤销或者收回;
(五)司法鉴定需要耗尽、可能损坏或者无法完整退还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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