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35 articles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07年3月30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自治州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用于城市的维护和管理。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财政、公安、交通、卫生、林业、水利及电力、通讯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Chapter 2城市规划建设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报送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立面设计和装饰方案。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超过12个月未施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临街建设工程的防护设施高度不得低于1.8米。
工程建设中需要拆除或者改建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线及其他设施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Chapter 3市政公用设施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主、次街道必须铺设地下管网。已架设的各类空中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铺设。
Chapter 4市容和环境卫生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各自的责任区;
(二)主次街道、广场由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其他街巷和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社区物业等单位负责;
(三)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公园、河道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集贸市场等经营性场所由经营者负责。
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悬挂广告、标语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悬挂,期满后及时拆除。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垃圾,并按照规定缴纳垃圾清运处置费。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对垃圾实行日产日清和无害化处理。
(一)随地吐痰、便溺,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放养宠物;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香口胶渣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三)向城市河道、水源地、供排水沟渠倾倒生活垃圾,排放有毒有害废渣、废液和其他污染物;
(四)焚烧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五)在非指定地点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或者停放车辆;
(六)在主次街道两侧临街建筑物的屋顶搭盖建筑物、构筑物,在窗外堆放、吊挂物品;
(七)在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随意张贴广告,涂画建筑物和其他公用设施;
(八)使用边界噪声超标的音响设备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人为制造噪音影响他人生产生活。
Chapter 5城市绿化
城市绿化应当选种具有热带、亚热带特色的树种,建设景观街道。
鼓励单位和个人植树、栽花、种草、绿化庭院,认养城市树木和公共绿地。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实行挂牌保护。严禁砍伐或者移植。因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一)践踏草坪,钉、拴、刻画树木,攀折花果;
(二)损坏花坛和绿化设施;
(三)公共绿地内割草、采沙石、取泥土或者堆放废弃物。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标准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1%以上3%以下的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
(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三)、(六)、(七)、(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种,并处每株评估价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