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娜允傣族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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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娜允傣族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条例
(2010年1月28日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实施娜允名镇保护规划和保护性详细规划;
(三)管理、维护和修建娜允名镇公共设施;
(四)负责娜允名镇古建筑、古树名木和古井等的登记建档及挂牌保护;
(五)协同相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娜允名镇的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
(六)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民族文化的挖掘整理;
(七)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一)孟连宣抚司署;
(二)传统宗教场所;
(三)傣族传统民居;
(四)古井、古道、古树、竜山;
(五)龙血树群及原始森林。
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建筑的,应当报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询娜允名镇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垃圾;
(二)放养家畜、家禽和宠物,乱排污水;
(三)在建筑物上刻划、涂抹和张贴广告;
(四)占道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堆放粪肥;
(五)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等;
(六)取土、采砂、采石;
(七)移植古树,猎捕野生动物;
(八)损毁古建筑和古树名木。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房屋或者建筑物超过两层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