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娜允名镇保护管理机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房屋或者建筑物超过两层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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