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动物定点屠宰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合做好动物检疫工作:

(一)设置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必要的场所;

(二)凭有效的检疫证明、畜禽标识接收动物;

(三)分割的动物产品应当具备可以加施动物检疫标志的包装;

(四)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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