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转运、分销的,经营者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换取转运或者分销动物、动物产品所需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供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证明与货物相符,动物的畜禽标识符合规定,动物产品的检疫标志完整;

(二)动物临床检查健康,动物产品在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

(三)依法需要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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