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民族乡财政收入的超收部分和财政支出的节余部分,应当留给民族乡周转使用。

对低于所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的民族乡、民族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扶持。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