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志愿服务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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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和相互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获得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志愿服务的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
(一)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二)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性机构。
市、县(市)区志愿服务工作指导、协调机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志愿服务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志愿服务基金。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和指导志愿服务工作。
Chapter 2志愿者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三)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
(四)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和保障;
(五)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六)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帮助的权利;
(七)对志愿服务组织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拒绝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服务;
(九)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制度;
(二)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教育和培训,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和人格、隐私等权利,不得泄露在参加志愿服务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因故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提前告知志愿服务组织;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变相收取报酬、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六)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与志愿服务活动要求不符的行为;
(七)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Chapter 3志愿服务组织
(一)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为志愿者配发标识和证件;
(二)组织和指导志愿服务活动;
(三)负责志愿者招募、培训、服务记录、考核、表彰等工作,发布志愿服务相关信息;
(四)对志愿服务的内容进行风险评估,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筹集、接受、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的资金、物资;
(六)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与交流活动;
(七)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不得利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的名义、志愿服务标志等进行以营利为目的或者其他非志愿服务的活动。
Chapter 4志愿服务
(一)扶贫济困、扶弱助残、帮老助幼;
(二)支教助学、医疗保健、科技推广、文体服务、环境保护;
(三)精神抚慰、心理援助;
(四)法制与社会公德宣传、法律援助;
(五)大型社会活动;
(六)抢险救灾、应急救援、治安防范;
(七)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为志愿者办理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如实告知志愿服务项目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有条件的,应当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培训,以及必要的物质保障及安全、卫生条件。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连续7天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一)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者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志愿服务的内容、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风险以及保障措施;
(五)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其他需要协议的事项。
Chapter 5支持和保障
(一)社会捐赠;
(二)财政支持;
(三)基金增值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鼓励单位、个人向志愿服务基金会捐赠。
(一)资助志愿服务项目;
(二)宣传志愿服务理念;
(三)培训志愿者;
(四)救助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受到损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志愿者;
(五)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六)为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社会捐赠的资金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使用;
(八)与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有关的其他事项。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的监督,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一)因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第三方的原因遭受人身损害的、重大财产损失的;
(二)因他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而侵权人无法查明、逃逸或者无赔偿能力的。
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设志愿服务专题、专栏,刊播志愿服务公益广告。
公共场所应当设有与环境相融合的志愿服务公益广告。
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应当用于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交通、通讯、误餐补贴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并按规定接受监督。
Chapter 6法律责任
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变相收取报酬、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由志愿服务组织责令其改正,并中止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公示。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