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资助志愿服务项目;
(二)宣传志愿服务理念;
(三)培训志愿者;
(四)救助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受到损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志愿者;
(五)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六)为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社会捐赠的资金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使用;
(八)与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有关的其他事项。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的监督,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