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9, 2014
- In force fr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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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articles
(2014年5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29日公布 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资源共享、服务大众、法制保障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制度,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定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出版计划,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社会科学普及创作,编写社会科学普及读物,进行社会科学宣传,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计划,为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二)落实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计划,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三)依照法律、法规、章程,组织、协调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四)指导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开展普及工作;
(五)社会科学普及的对外交流工作;
(六)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工作。
Chapter 2内容与形式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宪法、法律、法规;
(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四)岭南文化;
(五)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六)哲学、法学、史学、文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伦理学、管理学、教育学、人类学和文艺学等社会科学基础理论及应用知识;
(七)社会科学其他相关内容。
(一)举办公益性社会科学论坛、讲座、咨询活动,举办社会科学知识竞赛、展览、文艺演出;
(二)定期举办社会科学普及专题活动;
(三)举办巡讲、宣讲活动,开展社会科学知识进基层活动;
(四)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书刊和电子音像制品;
(五)运用大众媒体及互联网、公共场馆、普及基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六)开展其他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建立健全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社会科学普及交流合作机制;鼓励和促进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相关民间团体、学术机构开展多领域、多层次的社会科学普及交流与合作活动;支持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相关机构合作开展社会科学普及人员培训工作。
Chapter 3社会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加强与当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联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共同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鼓励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单位制作、发行、放映社会科学普及影视作品。
公共财政资助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承担者,应当结合研究成果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Chapter 4普及组织和工作者
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组织是指从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所称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是指从事社会科学普及研究、创作、编译、教育、展示、出版等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人员,以及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志愿者。
(一)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社会科学普及组织,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依法兴办社会科学普及事业;
(二)承担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委托的社会科学普及项目,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服务;
(三)从事或者参与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编辑、出版和理论研究;
(四)依法获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为发展社会科学普及事业而提供的资助、捐赠;
(五)从社会科学普及服务活动中获取合法收益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坚持科学态度,依法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二)传播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社会科学知识,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推广社会科学普及研究成果;
(三)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社会科学文化素质,增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能力;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基层、偏远和欠发达地区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培训工作。
鼓励、支持高校学生志愿到基层从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鼓励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参与各种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鼓励热心参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人员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
保障与激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所需的经费予以保障。
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前提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
以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保障其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尚无条件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的地方,可以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投资兴建社会科学普及场所。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化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纳入本级社会科学成果评奖范围。
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可以将社会科学普及成果作为社会科学工作者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评聘和工作业绩考核依据之一。
Chapter 6法律责任
扰乱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秩序或者毁损场馆、设施的,依法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