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对现有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
以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保障其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尚无条件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的地方,可以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投资兴建社会科学普及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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