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

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已经建成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搬迁,并依法给予补偿。

在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不得新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