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Chapter 4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Article 34In force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前应当制定执法检查方案,方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拟定,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执法检查组组成人员,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执法检查方案送交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检查组全体成员。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