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二)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