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水源地、水库、湖泊、河流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坟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每冢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元罚款,对经营户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