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在立案中违反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

(二)未经法定立案程序,私自决定受理案件的;

(三)重复受理案件的;

(四)越权受理案件的;

(五)未及时受理案件的;

(六)受理案件后,未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

(七)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答复即开庭审理的;

(八)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或者抢先作出判决的;

(九)采取或者解除诉讼保全措施的;

(十)采取或者拒不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的;

(十一)未按法律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