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在审理中违反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不作出回避决定的;

(二)应当负责调查收集证据而不予调查收集的;

(三)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

(四)采用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调查收集证据的;

(五)丢失或者因过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调查收集证据的;

(七)采取或者解除诉讼保全措施的;

(八)限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九)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或者辱骂体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十)故意错列或者错误追加当事人、漏列共同诉讼当事人的;

(十一)自审自记的;

(十二)以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

(十三)涂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会议庭评议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的;

(十四)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及时正确审理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