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Repealed

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受理的案件,发现具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监督。

人大常务委员会对下列执法违法行为应当予以重点监督:

(一)执法机关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可能有错误的;

(二)执法机关依法应当办理而不办理、执行而不执行或者滥用职权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公民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

(五)其他应当重点监督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