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有错误的,由检察委员会集体承担责任。

检察委员会主持人违反有关法律和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出错误决定的,由主持人承担责任。

检察长、处(科)长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对承办人的错误不按照法定程序纠正,导致错误决定的,检察长、处(科)长、承办人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