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龙陵黄龙玉资源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分:
(一)违法批准勘查、开采黄龙玉资源的;
(二)违法颁发勘查、采矿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勘查、开采登记条件而不予登记的;
(四)不按照规定返还扣押的作业设备的;
(五)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制止和处罚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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