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龙陵县黄龙玉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应当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并协助龙陵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查处经营户欺诈销售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黄龙玉集中交易市场经营秩序混乱,消费者月投诉和举报5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由龙陵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交易市场的开办者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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