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下列区域和设施的安全范围内禁止开采龙陵黄龙玉资源:

(一)学校、军营、工厂;

(二)城镇、村(居)民集中居住区;

(三)公路、铁路;

(四)水库、河流、引水干渠、城乡供水水源地;

(五)输电线路、铁塔、油气管道。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龙陵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黄龙玉矿石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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