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勘查、开采龙陵黄龙玉资源,应当具备法定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办理勘查、采矿许可证。

违反前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龙陵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封闭矿洞和填埋采坑,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勘查、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黄龙玉的,没收采出的黄龙玉矿石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

(二)勘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擅自勘查、开采黄龙玉,以及探矿权人无采矿权以探代采的,没收采出的黄龙玉矿石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0%以下罚款;

(三)超越批准范围勘查、开采黄龙玉的,没收采出的黄龙玉矿石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0%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监管,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勘查、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报发证机关吊销勘查、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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