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审计机关、相关部门和单位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二)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外部专业技术人员、社会审计机构串通舞弊的;

(五)无故拖延导致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不能出具审计报告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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