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本市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列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且未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由政府回购或者收回所有权等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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