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由审计机关责令调整;多付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收回。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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