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做好轨道交通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影响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

(二)未配置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其完好有效的;

(三)在客流量激增时,未采取相应措施组织疏散、换乘、疏解客流的;

(四)未依法处理乘客有效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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