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民国防教育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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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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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教育对象、内容和方法
国防教育分为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高等院校、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及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和学生接受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通过参加各类干部学校、训练班学习和报告会等形式接受国防教育;
(二)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根据国家军事机关的规定接受国防教育;
(三)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凡已按照学生军训大纲开展军训的,以军事训练为主要形式组织进行国防教育;未开展军训的应把国防教育纳入学校工作计划,结合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进行国防教育;
(四)初级中学和小学应当把国防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内容,结合各学科教学和课外活动进行国防教育;
(五)对其他公民应结合政治思想教育、普法教育和其他教育形式进行国防教育。
Chapter 3组织领导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由本级军事机关和宣传、教育、体育、民政部门以及群众团体的人员组成。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国防教育规划;
(三)研究和解决本行政区国防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检查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国防教育规划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负责国防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内国防教育师资培训;
(四)组织国防教育理论研究活动,总结推广开展国防教育的经验,宣传先进典型;
(五)办理本级国防教育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具体工作。
Chapter 4教育保障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本级国防教育经费。
(一)各级领导干部、理论宣传工作者、学校教师;
(二)人民武装部门和人防战备部门工作人员、转业复员军人以及民兵预备役骨干;
(三)现役军官、军事院校的教员和军队离退休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