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投诉内容属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通知投诉人;

(二)经调查、核实不存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书面向投诉人说明调查结果。

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作出处理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向投诉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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