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穿越、跨越城区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穿越、跨越城区道路的,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道路修复费用。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影响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向市民公告并提供绕行建议方案。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区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区道路竣工后3年内、同一道路地下相同管线建设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埋设在城区道路下的管线发生影响公共安全或人身安全的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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