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在城区道路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烧、砸、轧、刮和污损城区道路;

(二)向雨水排水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排放或倾倒污水污物;

(三)在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设置台阶、坡道;

(四)挪动、损毁道路附属设施;

(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区道路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